本报讯(韩兵/通讯员鲍禹)今年以来,黑龙江省检察院林区分院严格执行《林区检察机关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》《林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扣押款物工作办法》等规定,在办理自侦案件时,询问、搜查、扣押、抓捕等所有与案件当事人有接触的司法活动,必须同步使用执法记录仪,并与同步录音录像无缝衔接,保证案件全程有声像记录,并由专门人员负责按照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,统一分类存储、严格管理声像资料。同时,纪检、案管等部门定期检查并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、管理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