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(记者安然)在理疗店内接受服务时,女子王某突然昏倒,经抢救无效死亡,鉴定证明是理疗仪漏电所致。一审法院判令出售理疗仪的齐某赔偿其家人47万余元,齐某不服。今天,该案二审在北京二中院开庭。
2013年2月3日。王某在河北遵化市一家理疗店接受服务时昏倒,经医院抢救无效,于当日死亡。鉴定意见显示,她是因为“电击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”而死亡。理疗技师满某使用的“生物电经络理疗仪”存在漏电的质量问题。
满某说,这台仪器是他从位于北京的华夏理疗培训学校购得。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满某有期徒刑11年。随后,死者家属将该学校的负责人齐某告上法庭,认为他销售不合格产品,向其索赔47万余元。
齐某在法庭上说,他虽然名义上办学校,实际上只是开办了一个网站。虽然他认识满某,但对方非法行医时使用的理疗仪并非从他这里购买。
丰台法院一审时认定,齐某用“华夏理疗培训学校”的名义开了网站,可是并没有注册成立华夏理疗培训学校,他应该对“以华夏理疗培训学校”名义做出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。他向厂家定制了一批理疗仪,自认与非法行医的满某相识,又没能提交足够的证据,证明涉案理疗仪与其定制的理疗仪有所区别,也无法解释为什么这种定制的理疗仪会在市场上流通。综合考虑之后,法院认为,齐某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。一审判决,法院基本全额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求。
今天的二审中,上诉人齐某表示,他并没有将理疗仪出售给满某,而且一审法院以推定的方式判定理疗仪存在产品缺陷,也是不对的。齐某说,那些理疗仪,是他找厂家生产的,“但我不是生产者,而是消费者,是购买者。我不是这个产品的监制人。” 他说,这些理疗仪就是用来做教学培训,至于东西是如何流入到满某手上的,他并不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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