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,雲南省科技廳、省財政廳、省教育廳聯合印發了《雲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旨在進一步促進全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,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,增強雲南省科技創新能力。
《辦法》共五章27條、2個附件,內容包括明確了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原則、邊界定義及管理范圍﹔規范了省科技廳、省財政廳、省教育廳、管理單位的工作職責﹔明確了管理單位開放共享工作的具體做法、權益和有關工作機制﹔明確了開放共享服務的評價考核方式及懲戒措施等。
《辦法》對科研設施與儀器進行了界定,明確其為財政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、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、大型科學裝置和單台套價值在2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。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單位向社會開放,由其他單位、個人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。為調動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積極性,《辦法》提出,管理單位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,收取合理費用,包括材料消耗費、維護維修費、水電運營費、人工服務費等。高校開展共享服務收費標准按程序報省教育廳、省發展改革委備案,科研院所開展共享服務收費標准按要求做好公示。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收入按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有關規定執行。
此外,就開放共享服務評價考核方式,《辦法》提出,省教育廳負責省屬高校的評價考核,省科技廳負責省屬科研院所及其他科研機構的評價考核。考核方式將借鑒科技部科研設施與儀器考核評價實施細則,從組織管理情況、運行使用情況、共享服務成效3個方面進行。(季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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